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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给前女友550万元,妻子怒而起诉要回200万!
胡静静律师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小非
广州律协婚姻家事法专委会主任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林琳和李畅是一对夫妻,李畅温柔多金,林琳知书达理,两人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走入婚姻,婚后林琳经营小家,李畅则在外打拼事业。 一次偶然的机会,林琳在丈夫李畅的手机里看到了数笔大额转账记录,收款方是李畅的前女友吴玥,林琳立即质问李畅。 李畅承认,他与吴玥之间还有联系,原因是吴玥不满李畅与别人结婚,不断纠缠,要求给她“分手费”。为了不影响婚姻生活,李畅按照吴玥的要求支付了数笔“分手费”。 林琳又惊又怒,一边要求李畅与吴玥断绝一切往来,另一边又担心李畅优柔寡断,到吴玥工作的公司大闹一场。 然而,林琳没有得到她预期的效果。不久,她再次发现李畅给吴玥转账,转账频率基本保持在每月一次,每次50万元。林琳再次质问李畅为何还与吴玥有联系,并再三要求他与吴玥断绝往来。李畅坚决否认与吴玥之间还有感情或联络,但又无法就频繁转账给出一个令林琳信服的解释。 面对无法自圆其说的丈夫,林琳一纸诉状将李畅和吴玥告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对此,吴玥气愤异常。吴玥辩称,自己与李畅相恋多年,本已谈婚论嫁,但因林琳的介入导致分手。婚后,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李畅主动提出金钱补偿,并在其婚后半年内,分笔转账给吴玥200万元。这笔“分手费”是李畅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取。李畅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源自李畅婚前个人积蓄。李畅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自己作为“分手费”,没有侵害林琳的权利,故拒绝返还该款项。 除了“分手费”之外,自己和李畅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此前,李畅为公司出面向吴玥借款,念及旧情,吴玥出借给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2年。林琳到吴玥公司大闹后,吴玥要求李畅尽快还款并了断一切关系。此后李畅在吴玥的催促之下陆续转账还款,合计金额为350万元,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相当。
来源:央视网、澎湃新闻
方弘:吴玥认为200万是对自己的情感补偿,而且李畅也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这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的分手费是李畅的婚前个人积蓄,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所以200万不该退。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到底包括哪些?是包括婚前李畅取得的财产,还是就只包括李畅结婚以后取得的财产?这200万到底包不包括在内? 李小非律师:无论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是根据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都是非常清晰的。基本上,从时间性上来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当然这个收入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如劳务性收入,工资、奖金、单位的各种福利补贴,再有=投资经营性的收益,如炒股赚的钱,投资公司所赚的钱等等。这是两大类,一个是从时间性上来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是说主要分为哪些类型。 像这个案子当中所争议的,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也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就是现金或者金融资产。而金融资产其实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它是种类物。这就意味着很难非常清晰得区分清楚婚前挣的特定的100万和婚后所挣的100万,很难有非常严格的区分,到底哪个是婚前赚的,哪个是婚后赚的,尤其是当婚姻关系持续一段时间之后,作为种类物的金钱,就非常容易混同了。这个个案当中可能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是这个点。 方弘:如果是正常的工薪阶层的话,一个人半年的收入确实很难赚到200万,那么200万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具体怎么来区分? 李小非律师:这就要结合刚才分析的特点了,其实对于一般的家庭或者打工一族来说,半年之内挣200万好像是有困难的。但是,在特定的个案当中去分析这个问题,尝试做出法律判断的时候,不能做这样的假设,即家庭没有能力或者个案当中的当事人没有能力在婚后半年之内赚到200万。因为财产的来源有很多种,可能有一般打工的收入,还有投资经营的收入,甚至还有一些个人的意外所得等等。所以,我们不能够拿一般的概念去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个案。 在这个特定的个案当中,到底这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从法律上看,首先如果在处理个案的同时,当事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然后这个钱又在当事人的账户里,又在个人名下,首先把它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提出异议的一方会主张说不是婚后,是婚前的,这个的话就要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去举证。 方弘:这个证明可能就是看银行流水,以这个时间段为准吗? 李小非律师:对,这是其中的一个判断方式,但是最大的难度可能就是刚才提到过的,作为种类物的金钱,其实是混同的,可能在结婚的时点往前倒推,当事人银行账户上是有一部分资金的。比如,婚前确实有200万在我个人账户上,婚后又陆陆续续的进进出出,然后截止到目前我的银行账户上,举个极端的例子就还维持着200万,但是又怎么说明现在的这200万就是我婚前的那200万,因为基本上不大可能出现那种非常极端的情况,就是说从婚前到婚后,这200万一动不动的就存在银行账户里,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方弘:所以,在本案当中,这200万可能还确确实实要还给李畅的现任妻子吗? 李小非律师: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因为,首先这200万当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方的账户出去的,他的妻子完全可以把这个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要回来?是因为这样一笔钱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账户的持有人也就是男方李畅要单方面处理,一定要有一个合法的事由。 法律上要求,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之内,比方说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或者为了购房、家庭的投资,或者是子女的教育等等,一定要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才能够行使所谓的家事代理权。 但是,李畅把这个钱给了自己的前女友作为分手费或者经济补偿,这种方式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我的意见是这个钱应当要被追回来。 方弘:可能对吴玥来说确实是伤害比较大,因为她觉得李畅快速结束跟她的恋爱娶了另外一个人,就难以接受。假设李畅是在没有结婚前,哪怕举办了婚礼,然后没有领证以前对吴玥进行补偿,这个钱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要回来了? 李小非律师:没错。社会上很多对这些钱不同的叫法,分手费、青春补偿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不管叫什么,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这个钱是你完完全全个人有权利处置的,你爱给谁给谁,该给多少给多少。比如我就是单身,我不愿意跟你好了,咱们俩分手,我就补偿给你一笔钱。但是,也有一个经常会发生争议的问题,例如我当下也是单身,我不跟你在一起了,我们两个签了分手协议,约定了一笔高额的补偿款100万。但实际我给了你二十万,之后的八十万我也就没再给你了。这个时候,我反悔了,我给你的20万能不能要回来?你是否可以主张我没给的80万? 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很难支持我把给出去20万再要回来。但如果是没给的80万,你再主张向我要,法院支持起来也有难度。 方弘:所以,谈恋爱也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自己的权益维护也有很大的帮助。另外,这个案件当中还有350万,据说是李畅还给吴玥的钱,这笔钱吴玥是否要退还呢? 李小非律师:这笔钱其实在这个案件当中应该说它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是说这笔钱其实是公司的借款,而男方李畅收款行为还是还款行为,作为公司的授权代表他其实不是个人借款,还款行为也不是他个人还款。当然这个就要依赖事实查明的过程当中,根据证据来进行审查认定。 如果确认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匹配的,也有债权债务产生的基础,也有事实的债权债务的出账和入账的行为,能够查清确确实实是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话,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不能主张要回。 这和吴玥主张的200万所谓的情感补偿是两回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方弘:这个案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是认定李畅对于吴玥的这350万转账是赠予的行为是无法认定的,难以支持林琳要求吴玥返还350万的诉求。可能很多网友会为吴玥感到不平,对于夫妻,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结了婚的,那么他们的赠予也好,或者是单个的对于财产的处置也好,是不是作为第三方都应该特别小心注意,因为有可能另外一方还能把这些钱再要回去? 李小非律师:是的。大家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先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做明确的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任何一对夫妻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无论是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任何一方在处分的时候,原则上来讲很难说花每一笔钱的时候都要求对方签字同意。但是,这样的一种对外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受限的,限制的框框就是刚才提到的家事代理权,即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用于家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之内,这样的处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只要超越了这个范围,将来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解释清楚或者得到对方的追认。否则,这样的行为最终都有可能遭到对方的质疑,甚至最终这个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 方弘:最保险的方法是不是就要夫妻双方都白纸黑字的签上自己的名字,压上手印,才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李小非律师:对。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既然大家是夫妻,就要明白双方在家庭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要互相尊重,这个尊重包含了方方面面,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说夫妻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置有平等的决定权。我在花钱的时候,你在花钱的时候都要互相尊重,要征得对方的知情且同意,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这个案件当中的情况了。
结语
确实,夫妻之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有了尊重就不会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征得另一方同意;有了尊重就不会一方总是气势凌人,轻视一方;有了尊重才能够有商有量,婚姻幸福,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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